(2015)张锦商初字第0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保定天威集团(江苏)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天威集团(江苏)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商初字第00089-2号原告保定天威集团(江苏)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旺西村)。法定代表人钱培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缨,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新华,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法定代表人杨永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天威集团(江苏)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天威集团(江苏)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天威集团(江苏)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天威集团(江苏)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原告保定天威集团(江苏)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