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石路罚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61号被执行人石路,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于淄博市淄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泉镇南门生活区29号楼4单元401室,现羁押于高青县看守所。本院在被执行人石路罚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