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16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681-2号申请执行人湖州湖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月琴、洪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1506.6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月琴、洪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16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州湖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沈 巍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