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执民字第1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与冯静源、冯羽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冯静源,冯羽双,舒海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执民字第1487-1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代表人:陈建军。被执行人:冯静源。被执行人:冯羽双。被执行人:舒海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西商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882502.45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312.5元、申请执行费112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冯羽双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819弄46号703室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7月31日,竞买人陈材魏在拍卖中以最高价690000元竞得该处房产,且已支付全部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819弄46号703室的房产【房权证号:甬房权证私新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东国用(2000)字第11061号】归买受人陈材魏(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二、买受人陈材魏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