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奚俊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