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9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高维红与北京众鸣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29123号原告高维红,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九五零八一公司催乳师。被告北京众鸣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6号楼6层608。法定代表人王怀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泓攸,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路明,女,1991年11月10日出生。原告高维红(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众鸣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泓攸、刘路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业催乳师、催乳培训师、高级母婴护理师、高级按摩师、二级心理咨询师。先后参加过三次专业母婴护理技能培训,在母乳喂养协会理事王萍老师处进修学习,获得首届母婴护理技能大赛第七名,得到客户的好评并且有客户赠送的两面锦旗。2015年3月8日,在宝宝树论坛北京妇产医院的小圈子里发表了一篇文章《催乳高姐,骗子》(浏览量达12733次,其中第五页粘贴了原告的照片)直接发在原告经常去的医院的论坛上,这里面都是原告要服务的孕产妇。当原告第一时间知道这件事情的时候,直接跟帖子的作者“乖乖怪怪的乖乖”联系,请求其删除原帖或者把“骗子”一词换掉,结果他非但没有删帖,还变本加厉里的跟进了一篇《骗子催乳师高姐》(浏览量达10390次),并且贴上了原告的照片。因为有了第一篇文章的出现,不明真相的宝妈“无需淡定啦”看见原告之后还偷拍了原告的照片,并且发出另一篇《敬告各位麻麻们,妇产医院常年行骗的催乳师,你值得看一眼!》配上了原告的照片(浏览量达8000余次)。后来原告与作者协商,这篇文章目前已经删除了。在跟帖子作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在第一时间给“宝宝树”论坛的管理留言,要求删帖,结果他们不给我删帖,还给我禁言。2015年4月21日,原告和学生一起到“宝宝树”要求他们处理此事,要求删除原帖,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但结果在2015年4月29日的处理结果是“锁定”了两篇文章,删除了部分照片,而在2015年5月20日的时候,被锁定的《骗子催乳师高姐》一文又一次浮出。现在这些文章的存在,已经直接影响到原告的整个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1、停止侵害,将网站中侵权文章删除;2、在其名下的网站上发表文章向原告赔礼道歉,保持三个月;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4、提供侵权文章的作者的注册信息。被告辩称:“宝宝树”网站系我公司经营的网站。涉案三篇文章中,《催乳高姐,骗子》、《骗子催乳师高姐》这两篇文章,认可曾经在我公司网站上发表过,但已于2015年5月29日在原告通知我公司的情况下进行了删除;另外一篇题为《敬告各位麻麻们,妇产医院常年行骗的催乳师,你值得看一眼!》的文章是否在我公司的网站上发表过不清楚。第一,我公司仅于2015年5月29日收到了一份原告发出的《请求删帖申请书》,且我公司在收到该申请书后第一时间删除了该帖子。第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我公司已经尽到了法定监管义务,收到原告通过有效途径提交的书面删帖请求后采取了删除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宝宝树”是以特定的电子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网络服务平台。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我公司仅需对电子公告平台上发布的涉嫌侵害他人权益的侵权信息承担“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管”的义务,而没有对圈子内的帖子逐一审查的义务。我公司的投诉渠道共有两个,分别是:其一,根据法律制定的《宝宝树社区违规信息举报须知》,该文件明确说明了投诉举报需明确帖子的标题及链接地址、帖子的作者(用户ID)、违规内容所属类型、如果涉及个人隐私内容,附加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并明确告知了客服邮箱。其二,我公司在每一个帖子后面都设置了“举报”快捷按钮。但截止至原告起诉书的落款日期(2015年5月27日),我公司并未通过前述两种投诉渠道收到原告的投诉删帖通知。第三,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和肖像权的行为,故我公司无义务予以赔偿。经审理查明:被告认可原告所诉的“宝宝树”论坛网站系由其主办。2015年4月29日,原告曾到被告营业处反应情况,被告一位自称姓赵的负责人接待了原告。原告提交当日谈话录音一段,其中包括如下内容:“原告:因为那两篇文章我已经多次的提醒他侵权了,然后一直还在,对那个是三月九号发出来的……就写我催乳是骗子的一篇文章……赵:您就是高姐本人是吧。原告:对对对……并且这篇文章出来的时候她用了一个‘骗子’,其实你可以看一下她那篇文章没有什么实际性的东西,就是用了一个‘骗子’,我就说‘骗子’就侵权了……然后我就让他换个名字,然后就写出来《骗子催乳高姐》这篇文章……我必须上这来,因为我已经跟那个论坛的管理员说啦,一开始论坛的两个管理员都不理我,我一说后来直接给我禁言了……因为那样的帖子附了我的照片,现在三万多的浏览量,您知道对我的影响有多大……赵:理解,那么您现在需要我们做什么。原告:我现在要求的是马上您把这两个帖子全部删掉……赵:通过您的资格证书我们可以判定您的专业性是没问题的……那么这个帖子我们可以看一看如果没问题,那我们可以处理掉,那如果说您想通过法律程序去起诉他们的话,那么确实法院受理了,您胜诉了,那么或者说您在受理过程中法院要求我们提供证明,包括之前删除的这些帖子我们会通过系统操作看能不能调取出来,这个是没问题的,我们会积极配合的,这个您放心,主要是说您需要我们做什么,那么我从一个中立的态度就是说,对于这个事件对于论坛来说我们是不知情的,我们只是一个媒介、一个承载者,我们没有办法去通过法律层面判断谁对谁错……没关系,现在既然您来了,我是这的负责人,我一定会全程帮您跟这件事情的……然后那我们这边会看这个帖子,应该没有太大问题,然后我们先把这个帖子给处理掉……原告:你可以存一下,昵称就叫梅花一点……赵:行,我留置您的电话……您不是记得我的电话了么……”被告认可录像的真实性,称录像中接待原告的确实是被告的员工,时间、地点也属实,但原告的录像行为未经过被告工作人员同意,故不认可证据的合法性。另外,原告提交其与被告姓赵的负责人2015年5月26日电话录音两段、2015年5月28日电话录音一段以及2015年6月11日电话录音一段,其中在2015年5月26日的录音中包括以下内容:“赵:你需要我们怎么样。原告:我现在都不需要了,我开始需要的时候你们都帮不了我,我刚开始需要你们给删除或者改一个名字都行,你们完全可以做到的你们做不到。赵:因为当时您来找我们这的时候,然后您给我们提供的两篇文章要求我们按您的要求想把涉及有关您个人隐私的内容删掉。原告:我让你们删帖为啥那个帖子还在。赵:那个帖子是不是真实的我们是证实不了的。原告:不是证实我,证实谁对,我就说他已经对我侵权了,用了一个‘骗子’就是一个很侮辱诽谤的字眼,他不是说随便的一个词。赵:对啊,他没有指骗子谁谁谁。原告:他指的就是我啊,我有微信号啊,你看那里留言都有啊,他那里每一篇都有啊,长多高、什么样的人、哪儿的人都有啊。赵:那我们第一时间已经把涉及你隐私的内容删除掉了,您的照片。原告:因为我当时说了这两篇文章,完了你说把这两篇文章的链接发过来我们处理,您处理了锁住了,但照片还在,然后我要求把照片删掉……赵:我们确实是看到在4月29号的时候我们有我们的园丁已经帮您把那篇文章中的主贴删除掉了,因为当时我记忆特别深,当时那篇主贴是有图片的。原告:那篇主贴是有图片的,这篇文章也有啊,我为啥给您提供两篇呐,两篇里面都有啊,你们处理的结果就是这样的。赵:不是,你是告诉我们这篇主贴里面是有图片的,您没跟我们说这篇有没有。原告:那你们连看都不看么。赵:我们肯定审核……之前您上门的时候你是跟我们说的,您会给我们提供两个主贴……就是您没跟我们说您那个回帖里面也存在您的照片。原告:我整个文章整个的内容已经就包括了啊,我还能挨个的去,您说您回头要看,我还能告诉你哪篇哪篇的……赵:一篇标题是《高姐催乳,骗子》,另一篇是《骗子催乳师,高姐》两篇文章,都是在4月29日锁定的……我们进行的操作,是最后一次操作是锁定的,是当时把您的照片删除掉了,这是没错的……原告:我想问一下,就是对于什么样的文章你们有权利删除。赵:其实,站内所有的文章我们都有权利操作的,但是我们要遵循一下版规,比如说,如果双方出现辱骂信息了。原告:你看那里没有辱骂信息么,你看别人的话,那些骂人的话脏着呢……”2015年5月28日的录音中包括以下内容:“原告:如果你们连这样的帖子都删不掉的话,那我那个母乳配方那个怎么能一下就没了,那个怎么解释,这样一个帖子从一开始我就让你们删除你们做不到,然后给我赔礼道歉你们做不到,这样一个帖子你们都删不掉么?赵:这样,我把您的情况去跟我们领导汇报一下。原告:现在已经都有三个月了。赵:明白你那个意思,我马上就去跟领导汇报去。原告:因为我这样这个开始立案吧,听说要有很长时间,这个时间还继续会影响我,我希望你们那现在要是尊重我的话,就想法子先把他删掉好吧,完了你保存,到时候他们已经就立案了,到时候交给他们就完事了。赵:明白明白明白,我这就去,马上去办。”2015年6月11日的录音中包括以下内容:“赵:您是要求我们帮助删除主贴的内容,我们确实当时帮你删除了。原告:我去了就是要求删除帖子的内容,然后你们说是删除不掉,然后是要保护作者……那我就直接让法院提供一个协助调查的资料,那我就可以是么?赵:我在帮您申请啊,我当时也没有承诺给您如果说法院要求我们协助调查这个东西,如果说……原告:你说配合,你当初就答应了,然后我都有录音的。赵:没问题,我可以给你保证这事,我们这个帖子虽然已经删除了,但是留底了,是留底了,没错,可以恢复……”被告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但称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被告发出通知,且被告未以任何方式对原告提及的用户在被告网站上发布的涉及原告名誉权的帖子进行推荐、排名,原告也认可被告对帖子进行了锁定的处理方式,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5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请求删帖申请书》,载明:“1、通知人姓名:高维红,电话:152XXXXXXXX;2、要求删除帖子的网络地址:宝宝树论坛‘北京妇产医院’小圈子论坛帖子版内,《催乳高姐!骗子》2015-03-0813:57:37作者:乖乖怪怪的乖乖《骗子催乳高姐》2015-03-2420:57:52作者:乖乖怪怪的乖乖;3、通知人要求删除帖子相关信息的理由:帖子里面有通知人照片,微信等私人信息,并且运用‘骗子’一词进行侮辱、诽谤,与事实不符,侵犯了通知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影响了通知人的正常生活。”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在收到该申请书后已将《催乳高姐!骗子》、《骗子催乳高姐》两篇帖子删除。就原告主张的另一篇侵权帖子,原告称其在发现该篇名为《敬告各位麻麻们,妇产医院常年行骗的催乳师,你值得看一眼!》的帖子后及时与作者联系,作者说他不够级别删除,并答应原告只要他够级别的时候就删除,之后在原告2015年4月29日去被告处时发现文章已经没有了,具体怎么删除的原告不清楚,原告也没有来得及保留该篇文章的内容。被告称不清楚该篇帖子是否曾在宝宝树论坛上发表。就网络用户在“宝宝树”论坛上是否系实名注册,被告经核实后答复本院称不是实名注册。就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提交其与客户往来短信照片打印件2张,欲证明其之前的工作干不过来。被告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原告称其月收入为5万余元,但未举证。被告称不清楚原告的月收入水平。上述事实,有谈话录音、电话录音、《请求删帖申请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认可其系“宝宝树”论坛网站的主办方,本院不持异议。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接入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被告作为网站经营者应属为网络用户提供空间供用户发布、阅读、交流信息的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从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可见,原告已于2015年4月29日到被告实际经营地,向被告告知了论坛中帖子涉嫌侵权的情况。在双方沟通过程中,其一,原告向被告说明了其真实姓名(高维红)、论坛名称(梅花一点)以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其二,原告向被告说明了涉嫌侵权的两篇帖子名称(《催乳高姐!骗子》、《骗子催乳高姐》)和发布者名称(乖乖怪怪的乖乖);其三,原告向被告说明了两篇帖子标题、主文以及回复中所含涉嫌侵权内容(“骗子”、原告姓名和照片);其四,原告向被告明确提出了删帖要求;其五,被告承诺之后会看帖子,并承诺如果没有什么问题,会先把帖子“处理掉”;其六,被告直至2015年5月28日仍未将以上两篇帖子删除;其七,被告在将以上两篇帖子删除后,称“但是留底了,可以恢复”。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在2015年4月29日已经向被告明确告知了其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要求删除的帖子相关信息以及删除理由;被告之后也已了解两篇帖子的内容,但未按承诺及时将其删除,而是在2015年5月29日接到原告的《请求删帖申请书》后,方才将两篇帖子删除,显然已经超出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防止损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故对于该期间内原告扩大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原告认可被告已将两篇帖子删除,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赔礼道歉的形式,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扩大原告损失的形式和范围予以决定。从两篇帖子的题目以及录音证据中提及的回复内容看,该两篇帖子的存在确实对原告的工作收入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帖子发布前后的实际收入水平差距;至于原告的精神损害,在涉及原告工作内容的帖子中使用“骗子”一词形容原告,足以致使原告受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但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故就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将依据原告从事行业的一般收入水平、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涉嫌侵权帖子的内容等实际情况予以酌定。至于原告所称的第三篇帖子《敬告各位麻麻们,妇产医院常年行骗的催乳师,你值得看一眼!》,原告认可其已通过与作者联系得以删除,本院不持异议。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本案中,被告称“宝宝树”论坛非实名注册,且作为“宝宝树”论坛的用户之一,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使用的网络名称“梅花一点”需要实名注册,故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帖子发布者的注册信息,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众鸣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主办的“宝宝树”论坛上发布声明向原告高维红致歉,所发布声明需于发布前送交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北京众鸣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北京众鸣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高维红经济损失三千元。三、被告北京众鸣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维红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四、驳回原告高维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高维红负担62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众鸣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