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3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谷国军与浩斯敖包牛羊养殖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国军,浩斯敖包牛羊养殖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3461-1号原告谷国军,男,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被告浩斯敖包牛羊养殖合作社,住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双敖包村。法定代表人:杜国辉。本院受理原告谷国军诉被告浩斯敖包牛羊养殖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谷国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浩斯敖包牛羊养殖合作社的农家院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谷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浩斯敖包牛羊养殖合作社的农家院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世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