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终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于海旺与被上诉人程志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海旺,程志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海旺,男,汉族,1952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杰,漯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志国,男,汉族,1977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楚玉亮,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晓菊,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海旺因与被上诉人程志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2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海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杰、被上诉人程志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楚玉亮、梁晓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26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庆祥审判员 曹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