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灿东与高邑县隆鑫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灿东,高邑县隆鑫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杨灿东。被执行人高邑县隆鑫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志,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邑县隆鑫陶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邑县隆鑫陶瓷有限公司在你行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立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明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