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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与上海金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建坤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上海金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建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5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金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赵建坤,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与上海金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建坤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上海宝山公证处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沪宝证执行字第13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金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建坤支付人民币1800万元。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金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停产,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赵建坤名下存款1,891.45元,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海金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6,0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金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金石路XXX号厂房,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建坤名下杭州市江干区凤起时代大厦112室房产,此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执行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公证处(2015)沪宝证执行字第13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朱 珮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