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兰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633号原告兰某,农民。被告韦某,农民。原告兰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韦清波独任审判。同年8月11日,原告兰某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韦清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张昂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