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与谢根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750号原告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土楼坪莲东小区A幢11号。法定代表人张杰鑫,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丁才,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员工,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谢根方,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根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谢根方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侨龙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陈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郑锡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