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路宝贵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七行初字第102号原告路宝贵。委托代理人原乐、李春(实习),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人李雪芳,局长。委托代理人孙野风,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峥,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路宝贵诉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路宝贵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路宝贵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宝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宝贵负担,余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卫敏代理审判员 孙园园人民陪审员 赵红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慧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