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玉虎与被执行人郭顺祥、王娥女、钟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亮,郭顺祥,王娥,钟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426号申请执行人杨玉亮,男,1985年04月18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郭顺祥,男,1958年09月15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王娥女(系郭顺祥妻子),女,1962年09月15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钟建军,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杨玉虎与被执行人郭顺祥、王娥女、钟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2017年3月16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顺祥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XXXX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府谷县支行xxxxxx账户内,并于2017年3月21日支付申请人共计XXX元,本案现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