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3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游小宾与向应强,王德洪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小宾,向应强,王德洪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047号原告游小宾,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金生平,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国超,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应强,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杨泽万,重庆耀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强,重庆耀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洪,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小宾诉被告向应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游小宾未交纳其应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向原告游小宾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而原告游小宾在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游小宾262.5元。审 判 长 刘 晶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席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