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郭景春、夏春艳与温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春,夏春艳,温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407号申请执行人郭景春。申请执行人夏春艳。被执行人温冰。本院在执行郭景春、夏春艳与温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69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693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