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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行终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白钢与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钢,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行终字第000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钢,村民。委托代理人白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法定地表人赵茂亭,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于艇,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钢与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因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白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钢撤回上诉。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白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张作儒代理审判员  周 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