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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王磊申请执行张学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张学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XX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黑龙江省五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XXX51。被执行人张学通,男,XX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黑龙江XX二井镇胜生村张兴斋屯,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湖滨XXX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78XX56。申请执行人王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9.1万元,受理费2155.00元,执行费2797元。被执行人张学通于2015年6月17日还款2万元,6月30日还款11万元,7月4日还款32115元,8月10日还款3万元,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当庭给付12000元,执行费2797由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