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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与林锦隆、陈美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林锦隆,陈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被执行人林锦隆,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美金,女,1988年2月8日出生,住福安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与林锦隆、陈美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4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期间,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该案强制执行的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初字第4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