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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韦乜海波与罗乜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乜海波,罗乜燕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523号原告韦乜海波,农民。被告罗乜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乜海波与被告罗乜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乜海波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乜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韦乜海波负担。审判员  覃绍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黎 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