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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崇信县兴宇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俊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信县兴宇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俊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崇信县兴宇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柯雯婷,女,汉族,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告李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崇信县兴宇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俊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信县兴宇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崇信县兴宇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