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袁学奎与被告李文志、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万恒波纹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件名称:原告袁学奎与被告李文志、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万恒波纹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633号原告:袁学奎,男,汉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喀左县东哨乡小马架子村五组003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6512024730。被告:李文志,男,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喀左县东哨乡小马架子村四组005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660601471X。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沈阳万恒波纹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学奎与被告李文志、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万恒波纹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学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袁学奎负担。审 判 员 杜晓红人民陪审员 陈思陈人民陪审员 赵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文娟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