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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执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龚佃军与龚安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佃军,龚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1685号申请执行人龚佃军,农民。被执行人龚安亮,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初字第29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龚安亮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龚安亮在蒙阴县水利局有工程款。为保证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龚安亮在蒙阴县水利局的工程款25000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