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志祥与许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祥,许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285-5号申请执行人黄志祥,男,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许光荣,男,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4)南执字第0128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许光荣在中国工商银行南陵支行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对被执行人许光荣在中国工商银行南陵支行的存款人民币6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