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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远大润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颖哲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远大润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颖哲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天津市远大润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五路197号709B室。法定代表人卜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立强,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颖哲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6299号224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原告天津市远大润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颖哲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远大润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石攀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