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王x,女,汉族,1984年4月25日生被告刘x,男,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负担。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