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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绪宏与被告苏特华、冷水江市岩口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绪宏,苏特华,冷水江市岩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郭绪宏,男,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苏特华,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冷水江市岩口镇人民政府。地址冷水江市岩口镇。法定代表人刘温东,镇长。委托代理人李明黎,男,该镇在职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绪宏与被告苏特华、冷水江市岩口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绪宏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支付了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绪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绪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绪宏负担。审 判 长  黄 斌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