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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2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汪丽萍与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丽萍,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2864号原告汪丽萍,女,1952年8月30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居民,住北京顺义区,身份号码×××。被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树亮,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XX,北京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海民,北京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汪丽萍与被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易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开源易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诉商品房系北京伙伴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为销售,该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开源易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本案依法应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开源易通公司所述的北京伙伴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本案被告,开源易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棋其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