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左开胜、姜国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左开胜,姜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1008房。法定代表人龙江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左开胜。被执行人姜国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3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姜国辉、左开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姜国辉、左开胜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500000元及利息;支付申请人湖南天福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律师费27312元、公证费1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2904元,申请执行费3020元。被执行人姜国辉、左开胜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国辉、左开胜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