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商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宁夏成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峰、冯玉莲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成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峰,冯玉莲,温杰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700号原告宁夏成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胡海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荣海东,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王峰,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告冯玉莲,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告温杰英,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成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峰、冯玉莲、温杰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成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成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7元,由原告宁夏成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