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木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宁与刘美玉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木初字第1704号原告:李某,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村。被告:刘某某,女,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边守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