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广西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与张克斌、柳州市天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张克斌,柳州市天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04-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住所地:广西南宁民族大道111号发展大厦东楼11层。法定代表人何伟,会长。被执行人张克斌。被执行人柳州市天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航银路16号银山小区30栋1-14号。法定代表人张克斌,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克斌、柳州市天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克斌、柳州市天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克斌、柳州市天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和土地,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无法找到这些车辆,本院也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该房产在本院查封之前已被另案法院查封,无法进行拍卖。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慧审判员 刘 胜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