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冷明春与曹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明春,曹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966号原告冷明春,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张青梅,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群,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邓洪,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明春与被告曹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明春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冷明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缴纳2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冷明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浩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