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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冯梅申请执行罗建章、徐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梅,罗建章,徐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冯梅,女。被执行人罗建章,男。被执行人徐兴平,女。冯梅申请执行罗建章、徐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江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冯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建章、徐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被执行人罗建章、徐兴平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冯梅借款本金27.2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罗建章、徐兴平至今未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罗建章在中国银行开江支行营业部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建章在中国银行开江支行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昌礼审 判 员  范贤春代理审判员  张文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