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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240号原告:吴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理人:吴某乙,系吴某甲父亲。委托代理人:付明友,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