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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程云与被上诉人何来成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云,何来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云,女,汉族,1982年11月12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刘海波,男,1979年9月29日生,住址同上,系程云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来成,男,汉族,1958年1月2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方立勇,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永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程云与被上诉人何来成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程云与被上诉人何来成达成调解协议,现上诉人程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程云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38元,减半收取2519元,由上诉人程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孔玉审 判 员  李 牧助理审判员  王道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