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4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布买热木·阿木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布买热木·阿木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43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住所地东丽区津塘路218号。代表人张祯祥,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炜,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柏成,该支行职员。被告布买热木·阿木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被告布买热木·阿木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丽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