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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黄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蔡清德与黄阳锦、吴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清德,黄阳锦,吴柳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黄民初字第69号原告蔡清德,男,汉族,住吴川市。被告黄阳锦,男,汉族,住所:吴川市。被告吴柳清(黄阳锦妻),女,住所: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清德诉被告黄阳锦、吴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龙 云代理审判员  杨丹红人民陪审员  李振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卓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