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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样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杨某某,女,藏族,青海省泽库县。被告周某某,男,藏族,青海省泽库县宁秀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长  宁吾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拉毛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