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样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杨某某,女,藏族,青海省泽库县。被告周某某,男,藏族,青海省泽库县宁秀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长 宁吾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拉毛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