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家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392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孟凡永,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春杰,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光全,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凡永,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春杰、季光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原告与被告、尤其是被告父母矛盾重重,被告父母在原告做月子期间对原告不闻不问,导致原告目前疾病缠身。被告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对原告更是想骂就骂,而被告对此置若罔闻,毫不关心原告。被告经常与陌生女子聊天,丝毫不顾及原告感受。被告常倾尽家财做赌博式投资,导致血本无归。多年来,原告都在承受身体上病痛、精神上折磨,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甲辩称,原被告有感情基础,双方系自由恋爱,相识八年,结婚三年,婚前经过充分了解,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被告是家里长子,父母比较疼爱,同时因为被告性格方面的原因,没有处理好其父母与原告的关系,被告愿意针对原告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改正。今后被告会努力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与原告共同维护好家庭的和睦、稳定。被告没有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也没有赌博恶习。被告承认曾经通过网络与陌生人聊天,但是未涉及到情感因素。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被告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希望原告给双方一个机会,请求法院不要判决原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婚后感情尚可。原告经常和被告父母、亲属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判决双方离婚。虽经调解,双方各持诉辩意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衡量离婚与否的标准,而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相识相恋八年后结婚,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双方已结婚三年,并且共同生育一个儿子,本是个充满爱的家庭。现在夫妻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处理好和家庭成员的关系,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感情,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从为家庭、对方、子女考虑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存在夫妻和好的可能。另外,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为被告,对原告起诉的理由和陈述的事实应有清醒的认识,在日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应多关心原告,尽快陪同原告去医院治疗,减少原告身体上的病痛。出现家庭矛盾时,被告要积极和原告沟通,弥合双方的夫妻感情,争取挽回妻子的心,继续维持和谐稳定的家庭。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尤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