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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玉祥与王启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524号原告:王玉祥,男,194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启东,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祥诉被告王启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祥已与被告调解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玉祥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