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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洪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仁华与被告王六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仁华,王六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洪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徐仁华,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正顺,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长华,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六根,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原告徐仁华诉被告王六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卞红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仁华及其委托代理人俞长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六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仁华诉称:被告王六根于2009年底至2010年初,承揽镇江上党高压线铁塔基础砼浇筑工程,聘用原告从事劳务等工作。2011年7月18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应付原告人工及材料款合计128600元,扣除已付75000元,还欠536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但未约定付款期限。之后,被告仅付给原告16700元,至今还欠36900元,徐仁华诉至法院要求王六根归还欠款36900元。被告王六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六根在承揽镇江上党高压线铁塔基础砼浇筑工程期间,雇佣原告徐仁华为其工作。2011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上党东阳线44#,45#,46#,48#,49#,64#,65#基础浇刷砼材料费总计壹拾贰万捌仟陆佰元正(¥128600)2010.1.21付贰万伍仟元正,2011.1.20付伍万元正,总共付款柒万伍仟元正(¥-75000)余欠伍万叁仟陆佰元正(¥53600元)人工费。欠条出具后,被告支付16700元,至今还欠369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6900元。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徐仁华与被告王六根是劳务合同关系,有书面欠条证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定。被告出具书面欠条,经原告催要后,被告负有支付欠款的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69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六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仁华欠款369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1.5元,由被告王六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3元。收款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卞红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汤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