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深圳英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魏思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英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魏思戎,深圳市润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8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英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赵红琳。委托代理人唐坚毅,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振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思戎。委托代理人魏光华。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润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刘瀛民。上诉人深圳英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英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思戎、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润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英大公司与魏思戎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对于英大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英大公司的上诉请求是判令魏思戎到英大公司处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移交英大公司的教学教案、教学音乐、会员信息等核心的教学资料。英大公司主张从魏思戎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辞职信可见,英大公司是把魏思戎当成主管来培养的,魏思戎保管有客户资料,希望魏思戎办理交接手续。但英大公司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魏思戎是教学主管并持有英大公司的教学教案、教学音乐、会员信息等核心的教学资料。原审判决对英大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英大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英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媛媛(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