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申文希、付瑞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文希,付瑞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高春叶,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娟,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文希,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瑞娟,女,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文希妻子。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申文希、付瑞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