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杨夏娟与朱昌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夏娟,朱昌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219号原告:杨夏娟。被告:朱昌德。原告杨夏娟为与被告朱昌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1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夏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昌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昌德向原告杨夏娟借款71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向杨夏娟借人民币柒万壹仟元正(¥71000.00)”,借条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借款后被告朱昌德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昌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夏娟借款71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依法减半收取787.5元,由被告朱昌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任宣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