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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龚阳松、樊高珍要求宣告龚国林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至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龚阳松,男,生于1946年2月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申请人樊高珍,女,生于1946年10月2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申请人龚阳松、樊高珍要求宣告龚国林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申请人龚阳松、樊高珍称,龚国林系申请人龚阳松、樊高珍之子,龚国林于2011年1月从乐至县良安镇到成都市后走失,一直未归,亦未与其妻子联系,申请人及亲属采用登报、报警及张贴寻人启事等方式四处寻找无果,龚国林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要求宣告龚国林为失踪人。经查,龚国林,男,生于1977年5月2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良安镇人民街62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7705227418。龚国林系申请人龚阳松、樊高珍之子。龚国林于2011年1月从四川省乐至县良安镇到成都市后走失,一直未与申请人及其妻子联系,其亲属至今无龚国林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第7版发出寻找龚国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龚国林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龚国林于2011年1月与申请人及其妻子失去联系后,一直未归,其家人均四处寻找,至今无龚国林音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龚国林为失踪人;二、指定龚阳松、樊高珍为失踪人龚国林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树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