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曹庆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曹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巧梧,局长。被执行人曹庆生,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6639。本院作出的(2014)珠斗法行非诉审字第2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曹庆生(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北澳西路的房产(建筑面积为87.91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丽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艳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