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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26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海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