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邢群兰与胡宝同、陕县硖石乡车壕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群兰,胡宝同,陕县硖石乡车壕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701号原告邢群兰,女,生于1959年11月14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李魏魏,又名李伟,男,生于1982年11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曹红星,系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宝同,男,生于1954年12月27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被告陕县硖石乡车壕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文录,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受理原告邢群兰诉被告胡宝同、被告陕县硖石乡车壕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邢群兰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群兰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邢群兰负担。审判员 訾明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