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逄锦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鞠晓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