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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逄锦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鞠晓莎 来源: